福源公司愿以“科学的管理、优良的工程、周到的服务”与社会各界真诚合作,携手并进,共铸辉煌
山东福源建设集团注册资金26180万元,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A级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定点单位; GA1 (乙)、 GB1 (含PE专项)、GB2 (2)、GC1级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定点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承装、修(试)类四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生活污水乙级、除尘脱硫乙级企业。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安全生产许可单位;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锅炉化学清洗B级认证单位; IS09001 质量管理体系、S014001 环境管理体系、IS01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单位,全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信誉AAA级保障单位;省著名商标单位;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济南市特种设备副理事长单位;济南市电力管理协会会员单位;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同行业排行第一名。
福源建设集团技术力量雄厚,机械装备先进精良、施工队伍经验丰富,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科技创新能力,能满足多个大型工程同时施工。现有职工2780人,一级建造师29人,二级建造师42人,高级工程师36人,高级经济师4人,高级会计师5人,工程师118人,初级工程技术人员168 人,中、高级持证专业员工970人,1级以上无损检测人员12人,理化检验人员8人,持证焊工280人。公司下设设备安装、市政钢结构、空气净化、建筑、环保、A级部件及成套设备、劳务公司、装饰、园林、新能源共10个分公司,各专业技工种类齐全,技术精湛。
山东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山东济南专业从事锅炉安装,房屋建设公司,已经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等施工资质,同时具备国家质检部门颁发的设备GB1、GB1(PE专项)、GB2、 GC2、锅炉1级、安装特许资质
山东福源建设集团注册资金26180万元,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A级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定点单位; GA1 (乙)、 GB1 (含PE专项)、GB2 (2)、GC1级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定点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承装、修(试)类四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生活污水乙级、除尘脱硫乙级企业。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安全生产许可单位;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锅炉化学清洗B级认证单位; IS09001 质量管理体系、S014001 环境管理体系、IS01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单位,全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信誉AAA级保障单位;省著名商标单位;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济南市特种设备副理事长单位;济南市电力管理协会会员单位;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同行业排行第一名。
福源集团技术力量雄厚,机械装备先进精良、施工队伍经验丰富,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科技创新能力,能满足多个大型工程同时施工。现有职工2780人,--级建造师29人,二级建造师42人,高级工程师36人,高级经济师4人,高级会计师5人,工程师118人,初级工程技术人员168 人,中、高级持证专业员工970人,11级以上无损检测人员12人,理化检验人员8人,持证焊工280人。公司下设设备安装、市政钢结构、空气净化、建筑、环保、A级部件及成套设备、劳务公司、装饰、园林、新能源共10个分公司,各专业技工种类齐全,技术精湛。
位于山东省济南经济开发区华德路620号的山东福源集团所从事的资质范围内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压力管道安装所涉及的相关管理活动。
山东福源建设集团注册资金26180万元,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A级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定点单位; GA1 (乙)、GB1 (含PE专项)、GB2 (2)、GC1级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定点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承装、修(试)类四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生活污水乙级、除尘脱硫乙级企业。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安全生产许可单位;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锅炉化学清洗B级认证单位; IS09001 质量管理体系、IS014001 环境管理体系、IS01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单位,全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信誉AAA级保障单位;省著名商标单位;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济南市特种设备副理事长单位;济南市电力管理协会会员单位;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同行业排行第一名。
济南市长清区福源敬老院位于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驻地,是由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投资的,我公司本着急政府所急、社会所需、群众所需的实际问题,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员工的老人赡养问题回报社会,遵照“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精神,在镇政府的支持下,经公司研究决定:09年自筹320万元资金建设济南市长清区福源敬老院。建设面积3126平方米,床位59个,内设娱乐室、活动室、图书室、淋浴室、餐厅、祝寿厅、电梯、暖气。且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合格、消防设施齐全。 2010年9月9日正式开业,公寓共有5层,我院自09年成立以来,入住的老人逐渐增多,以温馨的服务,合理的膳食、适宜的温度、完善的管理得到入住老人及家人的一致好评。在为更好的为老年人服务上,2014年初在区民政局组织下,院内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了为期半个月的中级养老护理培训,通过认真学习,取得了资格证书,为更好的为老人服务打下坚实的基础,至此,院内10名工作人员,有6名具有初级养老护理资格,2名有中级养老护理资格。目前住院老人有40人,平均年龄已达到68岁,最大年纪有92岁,院内已建立老人个人资料档案和健康档案,做好老人跟踪服务。全院管理人员2人,工作人员8人,一年来,通过建立、键全和完善工作岗位责任制和落实,大家都基本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做好具体供养服务工作,值班管理人员每天早、晚按时到供养老人房内巡查老人情况,星期六、星期日照常上班。团结干事、互相支持、形成合力的事氛围基本行成。膳食管理方面,安排好星期菜谱。搞好厨房卫生,妥善保管食物,毒,防止病从口入。院内不定期举办各种活动,有中学生义务演出,福源公司赞助举办庆祝老人节等活动,老人兴高采烈的看演出,也参与演出,增加了活动的氛围,得到老人及家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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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的《我能赢》节目当中,为大家奉献济南电台和济南市工商联合作播出的扶贫企业家系列访谈,今天我们为大家邀请的企业家朋友是来自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张士森 张总来的直播间讲述他创业的感悟和扶贫的感受! 初入工作,母亲的一句话影响了张总,使之一辈子受用, “人不混账,账不混人”。这一句话对张总参加工作37年来一直坚持着,不仅诚实守信 ,同时坚持规则。 建立企业敬老院,为员工解决后顾之忧。以种德收福、源远流长为企业文化,张总带领着福源公司从长清走向了济南,从济南走向山东,从山东走向了全国,从全国走向了世界......成就了山东福源今天的辉煌! 张总: 把钱装在腰包里花的是方便,但是把钱建成敬老院,给更多老人提供更大的方便,更能体现出钱的价值!
近日,住建部颁布新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于2018年3月实施!此规范明确了建筑工程在进行仲裁、诉讼等过程中,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对于保护建设工程企业、人员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应当了解其操作流程,尤其是企业管理人员。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平台(ID:lls6577) (说明:由于文体比较多,小编把最关键鉴定部分罗列出来) 5 鉴定 5.1 鉴定方法 5.1 .1 鉴定项目可以分类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鉴定人应分别进行鉴定后汇总。 5.1 .2 鉴定人应当根据鉴定项目证据材料是否完整、充分、详细,优先选择能准确进行鉴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如受证据所限,可采用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 5.1 .3 根据案情需要,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根据当事人的争议项目列出鉴定意见,便于委托人判决或裁决。 5.1 .4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对一些争议事项协商达成妥协性意见,妥协性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当事人各方签字(盖章)确认。 5.1. 5 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或趋于明确,有和解意向时,鉴定人应当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将此及时报告委托人,便于争议的顺利解决。 5.2 鉴定步骤 5.2.1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当事人对鉴定范围、内容、要求等有疑问和分歧的,鉴定人应及时提请委托人解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排除疑问。 5.2.2 鉴定人宜采取先自行计算再与当事人核对等过程逐步完成鉴定;委托人、鉴定人认为鉴定项目明晰,不必要与当事人核对的,鉴定机构可直接出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 5.2.3 鉴定项目需要当事人核对的,鉴定机构应在核对工作前向当事人发出造价鉴定核对工作通知函(格式参见附录 L),当事人不愿意参加核对工作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5.2.4 在鉴定核对过程中,鉴定人应请当事人代表对每天核对后的结果作签字确认。当事人代表不予签字确认的,鉴定人可对每一个鉴定工作程序的阶段性成果提请所有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或签字确认,当事人既不提出书面意见又不签字确认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5.2.5 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应向当事人或提请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格式参见附录 M),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当事人的答复期限及其不答复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5.2.6 鉴定人收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复函后,应当根据复函中的异议及其相应证据对征求意见稿逐一进行复核,修改完善,直到对复函中未解决的异议都能解答时,再向委托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5.2.7 鉴定项目组实行合议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用表决方式确定鉴定意见。鉴定合议会应作详细记录或纪要,记录表决情况,鉴定项目组意见不一致时,鉴定意见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少数人的意见也应如实记录。 5.3 合同争议的鉴定 5.3.1 在鉴定项目工程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合同当事人合法的合意。 5.3 .2 在鉴定项目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鉴定人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或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5.3 .3 在鉴定项目工程合同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鉴定人可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进行鉴定。 5.3.4 在鉴定项目工程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条款前后矛盾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适用条款,委托人不明确的,鉴定人应按不同的约定条款分别鉴定,出具可供委托人选择的鉴定意见。 5.3 .5 在鉴定项目当事人分别提出不同的工程合同签约文本的情况下,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适用合同,委托人不明确的,鉴定人可按相关法规规定或按不同的合同分别进行鉴定。 5.3.6 一方当事人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已签字确认的工程洽商、变更、索赔提出异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当事人一方仅提出异议但未提出证据的,按原证据进行鉴定; ②当事人一方提出异议并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对该证据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足以推翻原证据的,按新证据进行鉴定;不足以推翻原证据的,仍按原证据进行鉴定;或按两个证据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选择使用。 5.4 证据欠缺的鉴定 5.4.1 在鉴定项目施工图(或竣工图)不齐或缺失,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建筑标的物存在的情况下,鉴定人可通过现场勘测计算工程量作出鉴定; ②建筑标的物已经隐蔽的情况下,鉴定人可根据工程性质、是否其他工程的组成部分等进行专业分析,作出推断性意见; ③建筑标的物已经消失,当事人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也没有其他旁证证明该当事人主张的情况下,鉴定人应作出否定性鉴定。 5.4.2 在鉴定项目施工图或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以外,承包人以完成了发包人通知的零星工程为由,要求结算价款,但未提供发包人的现场签证或书面认可文件,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发包人认可或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的,鉴定人应作出肯定性鉴定; ②发包人不认可,但该工程可以通过现场勘验确认,鉴定人可作出专业判断,进行鉴定; ③发包人不认可,该工程标的物已经消失,鉴定人可作出否定性鉴定。 5.5 计量争议的鉴定 5.5.1 在鉴定项目图纸完备,当事人就计量依据发生争议,鉴定人应以现行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计量。但当事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了计量规则的,除外。 5.5.2 一方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认的某一工程项目的计量结果有异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当事人一方仅提出异议未提供具体证据的,按原计量结果进行鉴定; ②当事人一方既提出异议又提出具体证据的,应复核或进行现场勘验,按复核后的计量结果进行鉴定。 5.5.3 当事人就总价合同计量发生争议的,总价合同对工程计量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鉴定,没有约定的,仅就工程变更部分进行鉴定。 5.6 计价争议的鉴定 5.6.1 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以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数量变化为由,要求调整综合单价发生争议的;或对新增工程项目组价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合同中约定了调整内容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②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不决定的,按现行国家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 5.6.2 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以物价波动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合同中约定了计价风险范围和幅度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合同中约定了物价波动可以调整,但没有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的,按现行国家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但已经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了调整的,除外; ②合同中约定物价波动不予调整的,应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材料按合同法的规定进行鉴定。 5.6.3 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以政策性调整文件为由,要求调整人工费发生争议的,如合同中约定不执行政策性调整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注意此约定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悖,由委托人作出是否适用的决定,鉴定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委托人要求鉴定人判断的,鉴定人应分析鉴别:如人工费的形成在招标或合同谈判时是以鉴定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为基础在合同中约定的,应按工程所在地人工费调整文件进行鉴定;如不是,则应作出否定性鉴定。 5.6.4 鉴定项目发包人对承包人材料采购价格高于合同约定不予认可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材料采购前经发包人或其代表签批认可的,应按签批的材料价格进行鉴定; ②材料采购前未报发包人或其代表认质认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 ③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采购的原材料、零配件不符合质量要求,不予认价的,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质量方面的争议应告知发包人另行申请质量鉴定。 5.6.5 鉴定项目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办理工程结算发生争议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发包人已投入使用的工程,工程结算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②已竣工未验收且发包人未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鉴定人应对无争议、有争议的项目分别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工程质量的争议应告知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待委托人分清质量责任后,再按照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由委托人决定进行财务清算。 5.7 工期争议的鉴定 5.7.1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开工时间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委托人不决定或委托鉴定人鉴别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开工时间: ①工程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时间,但发包人又批准了承包人的开工报告或发出了开工通知,应采用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或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时间。 ②工程合同中未约定开工时间,应采用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时间。 ③工程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时间,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延期开工申请且同意承包人要求的,开工时间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开工时间不予顺延。 ④因非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工,开工时间相应顺延。 ⑤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开工时间相应顺延。 ⑥证据材料中,均无发包人或承包人推迟开工时间的证据,应采用工程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 5.7.2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工期: ①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期的,以合同约定工期进行鉴定; ②工程合同对工期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鉴定人应按国家相关工程工期定额以及工程所在地或相关专业工程的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鉴定项目工期。 5.7.3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实际竣工时间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委托人不决定或委托鉴定人鉴别的,鉴定人应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竣工时间: ①鉴定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时间; 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时间; ③鉴定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鉴定项目之日为竣工时间。 5.7.4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暂停施工、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确定是否顺延工期: ①因非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相应顺延工期; ②因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5.7.5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因设计变更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参考施工进度计划,判别是否增加了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的工程量并足以引起工期变化,如增加了工期,应相应顺延工期;如未增加工期,工期不予顺延。 5.7.6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因工期延误索赔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本规范第 5.7.1-5.7.5 条规定先确定实际工期,再与合同工期对比,确定是否延误进行鉴定。 5.8 索赔争议的鉴定 5.8.1 当事人一方提出索赔,因对方当事人不答复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后提出索赔的,鉴定人应以超过索赔时效作出否定性鉴定; ②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对方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答复的,鉴定人应对此索赔作出肯定性鉴定。 5.8.2 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对方当事人也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答复,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 对方当事人以不符合事实为由不同意索赔的,鉴定人应在厘清证据的基础上作出鉴定; ②对方当事人以该索赔事项存在,但认为不存在赔偿的,或认为索赔过高的,鉴定人应根据专业判断作出鉴定。 5.8.3 当事人对暂停施工索赔费用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包括:保管暂停工程的费用、施工机具租赁费、现场生产工人与管理人员工资、承包人为复工所需的准备费用等。 ②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8.4因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删减了工程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或工程项目,承包人提出应由发包人给予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委托人认定该事实成立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其费用可按相关工程企业管理费的一定比例,利润按相关工程项目的报价或工程所在地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 5.9 签证争议的鉴定 5.9.1当事人因现场签证费用发生争议,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现场签证明确了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数量及其价格的,按签证的数量和价格计算; ②现场签证只有用工数量没有人工单价的,其人工单价按照工作技术要求比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人工单价适当上浮计算; ③现场签证只有材料和机械台班用量没有价格的,其材料和台班价格按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材料和台班价格计算; ④现场签证只有总价款而无明细表述的,按总价款计算; 5.9.2 当事人因现场签证存在瑕疵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现场签证发包人只签字证明收到,但未表示同意,承包人有证据证明该签证已经完成,鉴定人可作出鉴定并单列,供委托人判断认定。 ②现场签证既无数量,又无价格,只有工作事项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鉴定人可根据该事项进行专业分析,作出推断性意见。 5.9.3 当事人一方仅以对方当事人口头指令完成了某项零星工作,要求费用支付,而对方当事人又不认可,且无实证证据的,鉴定人应以法律证据缺失,作出否定性鉴定。 5.10 合同解除争议的鉴定 5.10.1 工程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价款结算发生争议,如送鉴的证据材料满足鉴定要求的,按送鉴的证据材料进行鉴定,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会同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鉴定: ①清点已完工程部位、测量工程量; ②清点施工现场人、材、机数量; ③核对现场签证、索赔所涉及的有关资料; ④将清点结果汇总造册,请当事人签认,当事人不签认的,及时报告委托人; ⑤分别计算价款。 5.10.2 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费用争议,鉴定意见应包括以下费用: ①完成永久工程的价款; ②已付款的材料设备等物品的金额(付款后归发包人所有); ③临时设施的摊销费用; ④现场签证、索赔以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⑤撤离现场及遣散人员的费用; ⑥赔偿承包人的违约费用。 5.10.3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费用争议,鉴定意见应包括以下费用: ①完成永久工程的价款; ②已付款的材料设备等物品的金额(付款后归发包人所有); ③临时设施的摊销费用; ④现场签证、索赔以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⑤赔偿发包人的违约费用。 5.10.4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费用争议,鉴定人应按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鉴定。 5.11 鉴定意见 5.11.1 鉴定意见可同时包括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性意见。 5.11.2 当鉴定项目或鉴定项目中部分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作出确定性意见。 5.11.3 当鉴定项目或鉴定项目中部分内容客观事实较清楚,但证据不够充分,应作出推断性意见。 5.11.4 当鉴定项目合同约定矛盾或鉴定项目中部分内容证据矛盾,委托人又不明确作出决定的,可分别按照不同的合同约定或证据,作出选择性意见,供委托人采用。 5.11.5 在鉴定过程中,对鉴定项目或鉴定项目中部分内容,当事人相互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妥协性意见应纳入确定性意见,但应在鉴定意见中注明。&l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人高度重视工商联工作。商会自2010年成立以来取得了不少令人瞩目的成绩,也受到各领导单位和企业家们的高度认可。本次代表大会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一次具体实践,也是助推我区经济发展的重大契机。8月6日上午八点半,济南市长清商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顺利举行。区委副书记曹军、区委常委、区委统战部部长魏宏新、区政府副区长潘兴华;区统战部、区建委、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区科技局、区国土局、区城管局、区工商联主要负责人及长清商会全体会员参加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共分两部分进行 会议第一阶段由统战部副部长、区工商联党组书记田宪云主持。 首先由长清商会秘书长李传生做长清商会换届筹备工作报告,随后又对长清商会第二届常务委员会财务工作做了汇报。 商会会长王长庭做长清商会第二届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他将五年以来的工作情况做了详细的总结汇报,并对今后的工作思路进行了简单探讨。审议并通过了《长清商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并选举产生了第三届长清商会会长张士森;常务副会长秦旭昌、陈家钧、孙刚、董元民、王纯军、孟庆川;副会长房雷、李传生、张建国、李成喜、尹承国、王祯、赵祥喜、陈延刚、卢守富、李龙祥;以及秘书长李传生(兼)。会议第二阶段由区委常委、区委统战部部长魏宏新主持。 首先由新当选会长张士森发表讲话。福源集团张士森董事长对大家的厚爱和支持表示了衷心感谢,并表示今后的工作在各级领导的支持下,在全体成员的努力下,将以“四个坚持”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团结一致,改革创新,努力将商会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为长清经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原会长王长庭发言。他对多年来大家对工作的支持和帮助致以诚挚的谢意,并表示虽将卸任会长一职,但作为商会发展的一份子,一定会尽其所能继续支持商会工作,并希望在新一届领导的带领下,进一步完善商会体系,不断增强机遇意识、责任意识,更加奋发有为地开展工作。 宣读“做强非公经济 共建美好长清“--致全体会员倡议书。 区政府副区长潘兴华在大会上致贺词,对新一届领导人表示了热烈祝贺,希望长清商会能继续以围绕和服务长清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交流合作搭建平台,促进企业发展,再创佳绩,迎来更加辉煌的未来。 区委副书记曹军作重要讲话。他对商会多年来为长清的经济发展做出的重要贡献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提出多项具体要求和意见,为商会今后的发展明确了方向,并希望大家继续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与时俱进的工作精神,不断开创我区商会工作的新局面,为建设实力长清做出更大贡献! 最后,会议在大家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会议现场回顾